导语
我们这些年没少谈"法治化"。从"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",到各类"按制度办事、按流程落实"的要求,制度建设几乎是组织运行里最不会出错的口号。
可一个尴尬的现实是:制度越建越密,组织运行的效率与活力却没有同步提升,反倒常常冒出一种违和感——“制度建设,似乎悄悄削弱了人的作用”。这恰恰与法治化建设的根本目的相悖。
本文想追问的,就是这样一组张力:法治化到底是为了框住人,还是为了立起人?
一、被削弱的,首先是"人"
一般概念上,加强法治化建设无非是要做到"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"。但落到组织系统内部的具体行为时,通常强调的是"做事要有依据,依据在于法规条文和法律规范"。
这话对,但只对了一部分,而且只是形式化和格式化的一部分。任何事情都有规章制度来对照和比对。甚至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者会认为:只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,只需要按章执行、按规定落实,就达到了法治化建设的目的,也满足了必须严格遵循的要求。
然而在这个过程中,明显第一个削弱了"人"的作用,这与法治化建设或提升法治化思维本身的核心诉求相悖。 把落实简化为对形式的服从,人就从"主体"退成了"执行终端"。
二、法治化无法脱离"人"而成立
有人会说,制度本来就是用来约束人的,削弱一点人的随意性有什么不对?
问题不在于约束,而在于:个人意志从来不是孤立的,它表现为组织或系统内部的一个节点,再往上是更大的节点和系统集合。规范始终从相对理想、高层次的制定出发。且不论制定规范、法规制度文件的相关人员,在其立场、背景和认知范围内,对于某些领域的制定能否切合实际、是否存在隐患和问题。
从正确的法规到正确的执行,这一过程是一个从一般化到特殊化、从全面到精确的过程。这一过程的落实,关键在于人这一主体如何行使和发挥作用。
这正解释了,我们为什么要把"提升法治化思维"作为一个独立命题来谈——因为法规不会自己落到地上。从理想条文到具体情境,缺的那个转换器,只能是人。
三、最大的误判:把法治化窄化为"责任心"
更深的误区,是把法治化思维理解成一种"个人意识和责任心问题"——似乎制度完善了,剩下的就只是每个人在思想上"对照规定、严格落实"。
但法治化思维并非制度完善后个人就自动具备的东西,它更是一个综合素质与水平问题,属于管理学范畴,需要综合行为科学的视角,以最符合法规精神的方式开展工作、取得最大效果。
把板子全打在"某人责任心不够"上,既冤枉了人,也放过了真问题。
四、历史的镜鉴:秦的密网与汉的收束
把视线拉远,历史早已把这道题演过一遍。
秦代律令之细密,今天仍可从睡虎地秦简得见——《秦律》连田间农事、物资出入、里闾治安都有条文对照,史称"繁于秋荼,密于凝脂"。但秦治"专任刑罚",把"依法办事"异化为对刑罚条文的机械服从:官吏"奉法"多流于自保免责,百姓则"动辄得咎"。最典型的锚点,是陈胜吴广"会天大雨,道不通,度已失期。失期,法皆斩"——一套严密到田间的制度框架,最终成了压垮戍卒的最后一根稻草,也成了点燃秦末之乱的火星。
这几乎是本文论点的完整历史预演:制度建得越满,人的主体空间越被抽空;依法办事一旦退化为"对照条文即免责",法就成了压迫与甩锅的工具。
而汉承秦制之后,先有刘邦"约法三章",继以汉初"约法省刑"“与民休息”。这不是不要法,而是把法从密如凝脂的刑网,收束成让人有活路、有主体空间的共识框架。贾谊在《过秦论》中点出秦亡根由不在"无法",而在"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"——有具文而无法治精神,立了法却不立人,框架反而吞噬了统治的合法性。
这与《当手段变成目的时》同构:秦法本为"治天下",却因僵化与免责化沦为压迫手段,正是目标置换的另一种变形。
五、法治化不是枷锁,而是底座
到这里需要做一个关键的正本清源:法治化并不是剥夺人的创造,相反,它提供的是体系稳定运行的平稳基础,和成员要素协同配合的保障。
一个组织之所以需要法治,恰恰是为了让所有人不必在每一次具体事务里重新博弈规则,从而把精力释放到更有价值的创造上。框架存在的意义,是托住系统,而不是捆住人。
但在不少现实实践中,事情走了样。法治化常常被当成系统发展的"第一要务",却忽视了现实的复杂性、可行性与系统整体性的要求;具体表现就是更多地提出禁止性的要求——这更容易从静态的条文中产生。而对"不能做什么"给出了,却往往不给出"可以怎么做"的替代性做法,因为这需要结合实践产出,需要对系统规定的精神有更深刻的理解。
于是出现一种荒诞:禁止清单越来越长,可一旦真遇到问题,没有人知道该往哪个方向走。法的精神,在"只堵不疏"里悄悄流失。
这也与《组织运行中,明文规则与潜在逻辑如何兼容?》里谈到的情形相通——当正式规则只负责"说不",而把"如何做对"留给每个人自己去猜,真正有效的协同反而只能在规则的缝隙里生长。
六、实践路径:先稳住标准,再把人立起来
那么"法治化应该如何做"?结合前文,最关键的有两层。
第一,先稳住标准,再谈依法。 法治化的要义,是把组织和系统运行的标准相对稳定下来,不在短时间或局部范围内让标准反复、以人为意志频繁变动——从过去的"运动式"“突击式”,转向依法办事、按纪律规矩办事。过去法治化水平有限,一在外在缺乏完善制度体系,二在对标准的权威性缺乏权衡定锚。
第二,把刚性约束"框架化",且不可被凌驾。 确定的标准与规章制度,应作为基础和刚性约束,放在组织运行规则的框架式位置——它不是可以被凌驾和改变的,连组织的领导者、一定程度的管理者也不可以跳出框架来推动工作。
但这里要辩证地看:以往管理者"动辄跳出框架"确有短板;可从另一面看,“始终以组织目标和要求作为工作任务的方向和标准”,本就是整体性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。我们搞法治化,是为了推进组织正规有序、高效发展,不是为了用固定框架把人的行为过程框死。
回归到操作层面,有两大关键:一,确立法规、制度和标准在组织系统内公认的约束性地位;二,在此基础上把规章制度细化,并在行动中完成"从条文到具体实践"的转化。这一转化,不管在何种导向的系统内都必须完成——它本身就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环节。
而在这中间,人的"中间作用"是更高要求,不是更低。 在生硬条文与鲜活实践之间,人需要发挥从理论到实践的主导作用,形成缓和与调动的中间作用。
执行过程才是真正展现能力和水平的过程,也是更高要求的过程。
反观现实误区:把法治化等同于"干任何工作都简单拿成文规定比一比,有则开展、无则禁止",恰恰只拿到了法治化的"另一半",没拿到先进性部分——既没实现整体方向的战略意图,也没借鉴以往方向明确的优势,反而把法治化紧盯在过程里,成了免责避难的挡箭牌,既无实践价值,也无效果提升。
所以,对执行者的素质要求不是降低了,而是提高了。 其本质在于:在统一约束标准内,如何把法规条文作为第一性的约束、规范和指导基础来推动工作;重点是把法治精神与法规条文的精神,融入具体行为实践,以实现最大的组织愿景和需要。
在法治建设过程中,对于执行者的素质要求并非降低,而是提高了。 将法治精神与法规条文的精神融入到具体的行为实践中,以实现最大的组织愿景和需要。
七、结语
回到开头的悖论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,本是为了组织更好地运转,而不是为了让每个人变成按章动作的零件。
法治化思维的落点,从来不是"再立一条规矩",而是在共识的框架内,让人的主体能力更强。它没有什么标准答案,也不是几步就能"养成"的职场技巧。它是一种长在人的主体能力里的综合素质——在条文堆里找不到,只能在"稳住标准、再把人立起来"的反复实践中长出来。
在《脱节的组织,与其中打转的我们》里,我们谈过个体如何在形式与目的脱节的大系统里安放自己。而法治化思维,或许正是那个让"系统"与"个体"重新接上的接口:系统提供稳定的底座,个体在底座之上,把创造还给自己。
能给你的,只有一句话:制度越密,人越要立起来;框架是用来托住人的,不是用来替人思考的。
金句
明显第一个削弱了"人"的作用,这与法治化建设或提升法治化思维本身的核心诉求相悖。
从正确的法规到正确的执行,这一过程是一个从一般化到特殊化、从全面到精确的过程。
法治化思维并非制度完善后个人就自动具备的东西,它更是一个综合素质与水平问题。
执行过程才是真正展现能力和水平的过程,也是更高要求的过程。
在法治建设过程中,对于执行者的素质要求并非降低,而是提高了。
将法治精神与法规条文的精神融入到具体的行为实践中,以实现最大的组织愿景和需要。
现实中的所谓法治化过程……恰恰仅把所谓的法治化紧盯在过程当中,成为免责避难的一种手段,既无实践性的价值,也无效果上的提升。
延伸阅读
- 《当手段变成目的时,创新已死》——制度僵化如何吞噬初衷,与本文"目标置换"同构
- 《组织运行中,明文规则与潜在逻辑如何兼容?》——形式与实质的张力,以及"只堵不疏"的协同困境
- 《脱节的组织,与其中打转的我们》——个体如何在形式与目的脱节的大系统里安放主体性
推荐书籍:
- 贾谊《过秦论》——本文历史对照的原文出处,“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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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季卫东《法治秩序的建构》——法治精神如何真正融入制度实践